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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42014-09-03


本市出台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本市出台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提交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未提交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原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自行作废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 实习生贾传宇)为加快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日前市政府批转了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的房屋进行拆迁或对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的,拆迁人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委托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拆迁单位收回原权利人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三)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占用土地部分拆迁的,由拆迁单位确认拆迁边界,并提供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字盖章的拆迁边界图。(四)拆迁单位代原权利人办理裁余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并支付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依法完成房屋拆迁的,原房屋和土地权利灭失。(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提交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未提交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原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自行作废。(三)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占用土地部分拆迁的,被拆迁人应与拆迁单位确认拆迁边界,并在拆迁边界图上签字盖章。拆迁边界图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附图。(四)拆迁单位负责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